2023兴平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导语 兴平市行政管理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继续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行为,收缴烟花爆竹制品,对当事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兴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遏制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空气质量造成的影响,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咸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禁止非法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咸政发[2021]9号)有关规定,结合兴平实际,现就兴平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兴平市行政管理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自全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之日起,继续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收缴烟花爆竹制品,对销售单位或个人依据相关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继续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行为,收缴烟花爆竹制品,对当事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对拒绝、阻碍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销售、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公安、应急、生态环境、交通、市场监管、住建、综合执法、教育、民政、消防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加大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工作,加强检查,杜绝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市融媒体中心、政务信息中心等新闻媒体,在元旦、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应当持续进行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的公益宣传,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各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有关规定,增强安全、环保、文明意识,不销售不燃放烟花爆竹,呵护蓝天,文明过节,积极对非法销售、燃放、运输、储存、携带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或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兴平市公安局 110

  兴平市应急管理局 029-38834989

  咸阳市公安局秦岭分局 029-38628019

  兴平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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