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城区公共管网自来水价格调整(时间+范围)

导语 咸阳市城区公共管网自来水价格调整从2023年12月份抄见水量起执行。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具体内容,详见正文。

  咸阳市城区公共管网自来水价格调整从2023年12月份抄见水量起执行。原咸阳市物价办《关于咸阳市城区供水实行阶梯水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咸价办发〔2017〕6号)同时废止。

  一.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1. 居民家庭每户第一阶梯年用水量150m³(含)以下,终端水价为3.8元/m³;

  2. 居民家庭每户第二阶梯年用水量150m³—240m³(含),终端水价为6.35元/m³;

  3. 居民家庭每户第三阶梯年用水量240m³以上,终端水价为8.9元/m³;

  4. 合表用户居民用水价格在居民第一阶梯终端水价基础上加收0.10元/m³,供水费用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居民家庭户均人数以4人为基数,每增加1人,各级水量年相应增加36m³。每户人口数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认定,阶梯水价计量结算周期以年为单位。

  二. 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1. 非居民用水终端水价调整为5.8元/m³

  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2. 特种行业用水终端水价调整为18.4元/m³。

  特种行业用水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洗浴、足浴、滑雪场用水等。

  3.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行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特种行业用水按照咸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咸阳市城区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咸发改物价〔2019〕478号)规定,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同非居民用户一致。

  三. 适用范围

  咸阳市城区公共管网自来水价格适用于市自来水公司、高新供水公司、经开区供水公司供水管网覆盖区域。

  四. 相关政策

  (一)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政策。学校(含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教学和学生(含幼儿、婴幼儿)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在社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机构用水等,用水价格在执行居民用水第一阶梯终端水价基础上加收0.10元/m³。

  (二)低保用户水价。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用户用水价格每立方米优惠0.5元。

  (三)二次供水费用。供水企业直抄到户的,二次供水运行成本计入供水成本,供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营维护。供水企业尚未直抄到户的居民用户,供水设施符合移交条件而未移交的,物业服务企业(转供水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营维护,二次供水运行维护费用通过物业费或公共收益解决;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老旧小区或因供水企业自身原因无法接收二次供水设施的小区,二次供水运行维护费用由供水企业与物业企业(转供水单位)签订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费用。供水企业未直供到户的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户,二次供水运行费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用户的终端水价基础上加收任何费用。

  (四)居民阶梯水价、非居民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所增加的收入用途。可作为供水企业收入,应当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五、配套措施

  (一)加快推进户表改造工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城镇供水“一户一表”改造,供水企业要积极实施户表改造工作,具备条件的应当安装智能水表,为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创造条件。老旧小区供水改造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的方式筹措,由供水企业承担的“一户一表”改造、运营和维护费用,计入供水成本。

  (二)积极开展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工作。加快推进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鼓励依法依规移交供水企业实行专业运营维护,对于符合移交条件且自愿移交的,供水企业应尽快接收,不得设置障碍,妨碍移交;对于暂不具备移交条件小区,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移交方案,供水企业要积极进行户表改造,尽快实现直抄到户。

  (三)建立水价动态调整机制。按照《陕西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每3年对城市供水成本开展成本监审,结合实际,城镇供水价格实行动态调整。如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调整变更,其调整变更部分将进行联动传导至用户终端价格。

  (四)建立合理补偿机制。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价格调整未达到供水企业准许收入的,供水企业应挖掘内部潜力、节能降耗、降低运营成本,仍未能达到准许收入的部分,财政应当予以相应补偿。

  (五)规范供水企业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用水终端价格、个性化延伸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不得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每年定期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

  (六)夯实工作责任。发改部门要密切跟踪水价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查供水中间环节乱加价乱收费等行为;水利部门牵头制定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方案,尽快实现直抄到户;住建部门要加强对物业企业管理,规范物业企业供水环节收费行为,协调物业企业尽快完成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改造工作。

  (七)加强宣传引导。相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大力宣传我市水资源紧缺现状,引导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同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衔接,做好政策宣传解读,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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