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起咸阳市调整24项医保政策

导语 将在统筹区外异地备案人员住院起付金从2000元下调至1500元;同步降低统筹区内三级医院住院起付金,从1500元下调至1200元。城乡居民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城乡居民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住院起付金分别下调至650、220和160元。

  一、下调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金

  将在统筹区外异地备案人员住院起付金从2000元下调至1500元;同步降低统筹区内三级医院住院起付金,从1500元下调至1200元。城乡居民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城乡居民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住院起付金分别下调至650、220和160元。

  二、提高“糖尿病、高血压”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一个年度内,“糖尿病、高血压”患者发生的门诊药品费用,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至高血压400元、糖尿病500元。

  三、提高参保女职工生育定额标准

  产前检查费提高至1000元;正常分娩提高至3500元;剖宫产补助标提高至6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生育医疗费500元、产假15天。

  四、增加院外费用报销政策

  在统筹区内住院期间,因本院不具备条件,经本院审批同意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检查、化验、药品等费用纳入本次住院费用支付范围。

  五、降低参保患者药品、耗材和检查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对使用乙类药品费用在5000元以上、耗材费用在50000元以上和检查费用在8000元以上的患者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下降5个百分点。

  六、规范分级诊疗政策

  对符合转诊规范要求的上转患者,上级医疗机构执行两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差额部分;符合下转条件的参保患者转至下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且继续按照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实施与本次在上级医疗机构诊疗疾病相关医学康复治疗的,取消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七、落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

  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各段均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八、延长门诊特殊病有效期

  肝硬化失代偿期、恶性肿瘤晚期、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病、强直性脊柱炎、肝豆状核变性、间质性肺炎、阿尔茨海默病等八个病种实行一次鉴定,长期有效。除多耐药肺结核、慢性活动性肝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癫痫等五个病种有效期为2年外,其余门诊特殊病病种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需要再次享受者应重新申请鉴定。

  九、慢性病患者实行长期处方规定

  处方原则不超过1个月使用量,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个月。门诊特殊病患者长期处方起付标准金、医疗费用限额按照购买月数进行累计。

  十、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最高封顶线

  将基本医疗保险最高顶线调整为10万元,大额医疗补助费用支付限额从27万调整为30万元。

  十一、提高普通门诊统筹和门诊特殊病待遇

  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年支付限额为120元;城镇职工、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月起付标准金为30元。

  十二、扩大大病保险政策保障范围

  对未办理转院、异地备案和统筹地区内分级转诊手续的参保职工、居民,医保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不包括基本医保提高起付金个人承担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十三、扩大城镇职工异地安置人员范围

  将异地居住的在职人员纳入异地安置人员范围,办理所需资料参照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十四、简化谈判药品报销流程

  ①统筹区外住院费用已结算人员持住院费用结算单、自费购买药品处方、正式有效发票及长期临时医嘱(医嘱须有外购药品自备标注),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②我市符合条件的省内异地备案人员使用特殊药品的,持两年内(含两年)病史资料、处方、有效票据、就医地特药定点机构名单等资料及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执行参保地报销政策,由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非门诊大额慢性病使用的药品按照门诊大额慢性政策执行。

  十五、提高中医药项目保障水平

  城乡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中草药汤剂和针灸治疗项目费用在原支付比例基础上提高10%。

  十六、统一异地现金报销规范

  将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三大目录进行统一规范,统筹区外未持卡结算、未办理异地或转院备案手续人员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执行参保地现行政策。

  十七、简化职工医保结算办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除“病种支付疾病、单病种支付疾病(仅限市级统筹地区)”外均按普通病管理。

  十八、调整城镇职工住院单病种范围

  城镇职工单病种支付疾病为:恶性肿瘤、肝硬化晚期、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脑出血、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先天性心脏病合并肺动脉高压。

  十九、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女职工统筹区内生育就诊时出现并发症的按普通病结算。

  二十、明确生育津贴标准

  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分娩时所在参保单位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二十一、明确生育津贴发放时间

  参保女职工在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未直接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产假期满后,单位经办人携带以下资料,每月1-20日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审核办理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①《参保职工生育待遇申报汇总表》;②社会保障卡;③女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④正常分娩、剖宫产提供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加盖医院骑缝公章),流产、引产提供门诊病历原件和B超检查单;⑤费用明细汇总单(加盖医院公章)及医疗费用有效票据。

  二十二、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政策

  推行无门槛缴费政策,将原政策中对于小微企业按年缴费规定予以取消,原则上按月缴纳,也可选择一次性缴数月或全年。

  二十三、调整补缴费用享受待遇等待时间

  对于单位个别人员因故未随单位整体参保的,从补缴医疗保险费之日(原政策为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十四、规范医保基金总额控制范围

  门诊大额慢性病费用不列入总额控制管理范围,实行单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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