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加强县城区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通行管理

导语 为方便县城区群众出行,优化县城区道路通行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行加强县城区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通行管理。执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具体内容,详见正文。

  为方便县城区群众出行,优化县城区道路通行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道路交通安全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 执行时间

  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 具体实施

  1. 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可以在泾阳县城区道路通行(城市快速路除外)。

  2. 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在城市道路通行时,应当借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城市道路以外的道路通行的,可以借用非机动车道行驶;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应当靠右通行。借用非机动车道通行时,应当减速慢行,最高时速不超过二十公里。

  3. 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4. 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应当依法取得准驾车型代号为F、E、D的机动车驾驶证。

  5.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并保持机动车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应当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驾驶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

  6.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不得违反规定拆除、改装原车装置,不得安装或者使用强光灯、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或者其他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

  7.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建议置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或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

  >>点击查看:咸阳新一轮机动车尾号限行规则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咸阳本地宝】,关注后对话框回复【限行】获取咸阳各限行区县每日最新限行尾号、时间、区域,限行最新动态持续更新。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