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都区招商引资优惠扶持政策
导语 2023年咸阳市秦都区招商引资优惠扶持政策是什么样的?小编整理了相关信息,详见全文。
第一条 招引主导产业:输配电、光伏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类工业项目;总部经济类项目;高端商业综合体、星级酒店、写字楼、电子商务平台、汽车4S店等商贸项目。
第二条 工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均年产值不低于500万元,亩均纳税总额不低于30万元;商贸项目年销售额不低于3000万元。企业用地均依法以招拍挂形式摘牌取得。
第三条 科技型总部经济企业(含研发中心、销售中心、工程中心等)落户秦都,实行统一核算,首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市区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市级400万元,区级100万元)。
第四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营业面积在3万平米以上的,建成运营后对投资方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落户运营后,首年度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奖励20万元。
第六条 汽车4S店、二手车交易中心建成运营后,首年度年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奖励10万元;达到1亿元以上奖励20万元。
第七条 星级酒店落户运营后,评定为四星级给予100万元奖励;评定为五星级给予200万元奖励;评定为五星级且酒店国际排名前30名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商务写字楼建成运营后,评定为乙级给予50万元奖励;评定为甲级给予100万元奖励;评定为顶级给予30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工业项目文物勘探及考古挖掘费用,企业按红线图面积每亩只承担1万元,超出部分全额补贴。
第十条 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市区奖励40万元(市级20万元,区级20万元)。
第十一条 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36个月内,亩均税收达到20万元地价每亩补贴6万元;亩均税收30万元地价每亩补贴9万元;亩均税收40万元地价每亩补贴12万元;亩均税收50万元地价每亩补贴15万元;亩均税收60万元地价每亩补贴18万元;亩均税收70万元地价每亩补贴21万元。
第十二条 落户企业首次年产值达到5亿元奖励10万元;年产值达到10亿元奖励20万元;年产值达到20亿元奖励30万元;年产值达到30亿元奖励50万元;年产值达到50亿元奖励80万元;年产值达到100亿元奖励150万元。
第十三条 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的,2年内年均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给予2年租金补贴,内资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为年租金总额的50%;外资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为年租金总额的80%。
第十四条 企业购买标准化厂房的,2年内年均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内资企业给予5%的购房补贴,外资企业给予8%的购房补贴。
第十五条 投资1亿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建成投产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十六条 企业首次评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市区给予50万元奖励(其中省级20万元,市级20万元,区级10万元);复审通过后区级再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企业首次被评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市区给予60万元奖励(市级50万元,区级10万元);评定为省级“专精特新”,市区给予20万元奖励(市级10万元,区级10万元)。
第十八条 企业首次被评定为省级“瞪羚企业”“隐形冠军”,市区给予20万元奖励(市级10万元,区级10万元);评定为市级“瞪羚企业”,市区给予10万元奖励(市级5万元,区级5万元)。
第十九条 工业企业购置智能化设备等固定资产,按核定金额向省市申请不高于10%的专项补贴资金。
第二十条 企业在上海、深圳、北京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市区奖励1200万元(市级1000万元,区级200万元);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市区奖励50万元(市级30万元,区级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企业获得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认定的,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再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产业领军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投资创业的,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海内外博士(博士后)投资创业的,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企业获得中国质量奖、陕西省质量奖、市长(区长)质量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产品获得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认定证书的,按销售价格10%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企业制定出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发布后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六条 企业高管子女就近安置在秦都辖区优质公办学校入学。
第二十七条 企业实际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实行更加灵活的支持政策。
第二十八条 对项目引荐人,企业正式签约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奖励工作经费3万元;征地投资建设的奖励工作经费5万元。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企业纳税贡献大小给予10-50万元奖励。
第二十九条 招商引资落户企业须在本辖区设立独立法人公司,申请奖励资金时,核定标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业审计报告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定结果为依据。
第三十条 以上优惠扶持政策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自印发之日起,《秦都区招商引资优惠扶持政策(咸秦政发〔2022〕1号)》废止。本政策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以上政策最终解释权归秦都区招商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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