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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至2026陕西居民医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政策

导语 全省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 2025 年 10 月(具体时间以各统筹区发布时间为准)至 2025 年 12 月 25 日。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或缩短集中缴费时间,由省税务部门同医保等部门商定后向社会公告,全省统一执行。

  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

  全省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 2025 年 10 月(具体时间以各统筹区发布时间为准)至 2025 年 12 月 25 日。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或缩短集中缴费时间,由省税务部门同医保等部门商定后向社会公告,全省统一执行。

  (一)一般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符合连续参保缴费条件的一般参保人员,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 2026 年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不符合连续参保缴费条件的一般参保人员,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按照长效机制规定,设置固定待遇等待期 3 个月,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 2026 年 4 月 1 日至 2026 年12 月 31 日。

  一般人员在集中缴费期以外时间参保缴费,执行长效机制关于等待期的相关规定。待遇等待期间发生的就医费用均不能报销。

  (二)其他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1.符合条件的职工医保转为居民医保人员

  参保人员已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在职工和居民医保切换参保关系,其职工医保中断缴费 3 个月(含)以内的,可不受缴费期限制参加居民医保,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为参加居民医保缴费之日起至 12 月 31 日或再次变更日,中断期间待遇可追溯享受;职工医保中断缴费超过 3 个月的,居民医保待遇自缴费之日起设置 3 个月等待期,等待期结束后可享受待遇。

  2.新生儿

  (1)新生儿出生 90 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 12 月 31 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 90 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后的次月起至 12 月 31 日。

  (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 12 月 31 日不足 90 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 90 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 12 月 31 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 90 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未在 90 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按一般人员参保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3)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 90 天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3.大学生

  (1)当年已入学大学生及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参保缴费后,如符合连续参保要求,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如不符合连续参保要求,设置参保缴费后固定待遇等待期 3个月,等待期结束后可享受待遇。

  (2)参保年度内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陕西省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至当年 12 月 31 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出陕西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3)大学生参保缴费启动时间各统筹区可结合本地实际与本通知印发时间同步实施。

  (三)其他待遇

  (1)纳入绿色通道的特殊人员在集中缴费期结束后按全省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起。

  (2)个人缴费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可按全省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享受原认定身份的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起。

  (3)落实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自 2025 年起,对断保人员再参保的,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3000 元;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 4 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 1 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3000元。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3000 元。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我省大病保险封顶线的 20%。居民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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