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调整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医保政策通知
导语 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年支付限额为120元;城镇职工、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月起付标准金为30元。具体内容,详见正文。
一. 提高普通门诊统筹和门诊特殊病待遇
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年支付限额为120元;城镇职工、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月起付标准金为30元。
二. 扩大大病保险政策保障范围
对未办理转院、异地备案和统筹地区内分级转诊手续的参保职工、居民,医保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不包括基本医保提高起付金个人承担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三. 扩大城镇职工异地安置人员范围
将异地居住的在职人员纳入异地安置人员范围,办理所需资料参照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四. 简化谈判药品报销流程
1. 统筹区外住院费用已结算人员持住院费用结算单、自费购买药品处方、正式有效发票及长期临时医嘱(医嘱须有外购药品自备标注),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2. 我市符合条件的省内异地备案人员使用特殊药品的,持两年内(含两年)病史资料、处方、有效票据、就医地特药定点机构名单等资料及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执行参保地报销政策,由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 非门诊大额慢性病使用的药品按照门诊大额慢性政策执行。
五. 简化职工医保结算办法
1.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除“病种支付疾病、单病种支付疾病(仅限市级统筹地区)”外均按普通病管理。
2. 调整城镇职工住院单病种范围
城镇职工单病种支付疾病为:恶性肿瘤、肝硬化晚期、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脑出血、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先天性心脏病合并肺动脉高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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