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陕西延续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通知

导语 受理截止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保障对象:2022年1月至12月期间,跨统筹地区转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详见正文。

陕西关于延续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一、保障对象

  (1)2022年1月至12月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及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

  (2)2022年1月至12月期间,跨统筹地区转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二、补助标准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和参保缴费满1年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发放;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人员,按50%执行。

  (2)参保缴费不满1年且申请时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农民工,按参保地城市最低保障标准,发放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3)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不得重复享受。失业补助金每人累计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临时生活补助不超过2个月。

  (4)领取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其他待遇,不办理异地转迁申领,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出现领取期满、参保登记、死亡、应征入伍、移居境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及判刑收监执行等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予以停发。出现虚构劳动关系等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不予受理。

  三、申领程序

  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采取线上线下申领,自审核通过的次月起按月发放。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申请,或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省政务服务网及“秦云就业”小程序和各市(区)公布的网上经办平台申领,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发放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疫情影响、纾困兜底保障民生作出的重要举措,也是新时代赋予失业保险承担的重要使命。各市(区)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底线思维,畅通申领渠道,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切实兜住兜牢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底线。

  2.优化经办流程。各市(区)要按照陕人社函〔2022〕7 号、陕人社函〔2022〕84号等规定,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减少证明材料、推进线上申领,不得增加失业人员其他义务、附加条件或时限要求,为失业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经办服务。对2021年符合条件尚未领取且仍处失业状态的参保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提出的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申请,可按2021年的规定审核并发放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线上要给予信息提示,线下要明确答复,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3.强化基金监管。各市(区)要结合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提升年”行动和“对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待遇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规范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监管,落实人防、制防、技防、群防、联防“五防”协同措施。对领取人数占比较大、频率较高的参保单位和人力资源及劳务派遣机构,要开展重点核查、规范监管,做到事前严把参保停保、事中严格待遇审核、事后加强跟踪问效,严防骗取套取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等情形发生。对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参保单位及个人,要按《社会保险法》规定从严查处,依法追究责任,并列入社保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惩戒,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4.扩大政策宣传。各市(区)要将文件精神快速传达到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通过经办窗口、官网、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加强扩围政策宣传解读,广泛开展政策进社区、入企业活动,努力提高政策知晓度,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努力做到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上述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市(区)要抓紧政策实施,发挥政策最大效应,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人社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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