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
缴费标准:
2025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400元,政府财政补助700元。
缴费时间:
2025年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2025年10月14日至12月25日,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或缩短集中缴费时间,由省税务部门同医保等部门商定后向社会公告,全省统一执行。
集中征缴期内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在集中征缴期内缴纳2026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待遇享受期从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逾期未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未在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足额缴纳2026年度保费后,设置缴费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
缴费人可通过“陕西税务”公众号、“咸阳税务”公众号,全市区域内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微信光大云缴费、中国银联云闪付、支付宝等线上方式申报缴费,也可以通过金融机构银行柜面、ATM机、助农E终端等线下方式申报缴费。
咸阳市城乡居民参保咨询电话:
咸阳市医疗保障经办中心:33195903
秦都区医疗保障经办中心:32000838
渭城区医疗保障经办中心:33188046
兴平市医疗保障经办中心:38819694
武功县医疗保障经办中心:37292070
乾 县医疗保障经办中心:35520266
礼泉县医疗保障经办中心:35621252
泾阳县医疗保障经办中心:36220162
三原县医疗保障经办中心:32368150
永寿县医疗保障经办中心:37668036
彬州市医疗保障经办中心:34927556
长武县医疗保障经办中心:34290837
旬邑县医疗保障经办中心:34421955
淳化县医疗保障经办中心:32779463
1.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参保人员不得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重复参加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医保费后,在同级人社部门社保卡发放中心办理社会保障卡。
2.用人单位医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含名称、地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等)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信息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3.灵活就业人员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医保参保和变更登记手续。
1.单位新参保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从欠缴次月起暂停该单位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按规定足额补缴的,不设待遇等待期,不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设3个月医疗待遇等待期;
4.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按年度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途就业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依申请退回其就业后当年剩余月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地户籍或本地居住证的以下人员:
1.自谋(自由)职业者;
2.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
3.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4.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5.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
6.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含领完失业保险金人员);
7.其他灵活就业的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在档案托管机构托管档案的通过档案托管机构代办,无人事档案的持本地户籍证明或本地居住证明到所在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以个人身份办理参保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县市区参加职工医保,医保经办机构不得以户籍性质、地域范围、灵活就业证明、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工商营业执照、档案托管地等条件限制申请人参保。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咸阳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个人账户,生育女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补助和大病保险。大额医疗补助缴费标准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0.3%,大病保险缴费标准为4元/人.月。大额医疗补助费和大病保险费一次性缴清全年。在缴清大额医疗补助和大病保险费后,经医保经办机构认定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照咸阳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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