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为规范陕西省高龄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简称高龄补贴)发放工作,根据《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本办法。
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高龄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民政局(老龄办)、财政局: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规范高龄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工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高龄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陕西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7月28日
陕西省高龄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高龄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简称高龄补贴)发放工作,根据《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陕西省户籍,年满 70 周岁的老年人,均可申请享受高龄补贴。
第三条 年满70-7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年满 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年满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各地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继续执行已经出台的老年人优待政策。
第四条 高龄补贴以老年人户籍、年龄等信息作为发放依据,依申请并经审核确认后发放。
即将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可提前1个月预申请高龄补贴,自到龄当月起计发。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自提交申请的当月起计发。
第五条 鼓励老年人通过“陕西民政通”微信小程序等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老年人也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向户籍所在地或省内长期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辖区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异地申请的,申请人信息通过陕西省老龄工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推送至户籍地进行初审。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村(居)民委员会初审意见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线下申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录入系统。
户籍所在地和省内长期居住地不一致需跨行政区域核实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协助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第八条 高龄补贴原则上按人逐月发放。每月10日前村(居)民委员会在系统确认并更新本辖区高龄老年人新增去世、变更等数据;每月15日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本辖区内拟发放人员名单和金额;每月25日前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当月高龄补贴发放到位。
第九条 老年人对高龄补贴发放有异议的,可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复核,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复核结果。
第十条 高龄补贴纳入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实施社会化发放。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公安、人社、卫健等部门对接,及时掌握高龄老年人户籍迁移、去世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十二条 老年人户籍省内迁移的,应当在30日内到户籍迁出地或迁入地村(居)委会办理变更手续,自系统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接续发放。
第十三条 老年人户籍迁出陕西或去世的,高龄补贴从次月起停发。
享受高龄补贴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及时将老年人去世、迁出等情况告知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因未及时告知导致超发的资金应当全部予以退回。
第十四条 高龄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县级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人脸识别、数据共享、电话了解、视频通话、上门走访、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复审,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享受高龄补贴老年人未按照规定复审,且核查中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从次月起停发,待取得联系后继续享受,停发期间的补贴予以补发。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做好高龄补贴的发放、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领和发放程序,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财政部门做好高龄补贴资金保障。
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高龄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高龄补贴发放政策。对一些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要主动上门服务,帮助办理有关手续,在全社会营造尊老爱老助老的良好氛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2012年7月3日印发的《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12月7日印发的《关于规范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2016年1月8日印发的《关于对<关于规范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有关条款说明的函》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