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女职工因生育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以直接结算吗

导语 可以。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出院时按普通病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备案及报销标准,按异地相应政策执行。具体内容,详见正文。

  可以。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出院时按普通病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备案及报销标准,按异地相应政策执行。

  因其他原因未能直接结算的,待产假期满后,个人可在陕西医保公共服务平台个人网厅提交办理或由单位经办人携带以下资料,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审核办理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和生育津贴。

  ①《参保职工生育待遇申报汇总表》;

  ②社会保障卡;

  ③正常分娩、剖宫产提供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加盖医院骑缝公章),流产、引产提供门诊病历原件和B超检查单;

  ④费用明细汇总单(加盖医院公章)及医疗费用有效票据。

  一. 跨省异地备案期限及相关待遇规定

  1.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实行“一次备案、长期有效”,中途需要变更的,变更间隔时间应满6个月;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实行“一次备案、6个月有效期”,有效期满后重新登记备案。通过个人承诺制进行备案的参保人员,有效期为3个月。3个月内按规定及时完整补充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所需资料的,接续享受“长期”有效期限。3个月有效期内,承诺人未按规定及时完整补充跨省登记备案所需资料的,即终止其备案有效期。因退休安置地、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等情况的,凭有关资料可实时申请变更,但实行个人承诺制的,在未按规定完成备案证明材料补充之前不得变更。

  2.参保人员可在就医地出院结算前补办异地备案手续,在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医疗费用异地直接结算。

  3.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就医,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视同已备案,按参保地异地急诊抢救相关待遇标准直接结算相关门诊(门急诊抢救)、住院医疗费用。

  4.异地就医(含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保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待遇政策。

  >>点击查看:咸阳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就医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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